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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财教[2017]64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明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遂宁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925


     

    遂宁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简称城市创建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的,用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共同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创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支出。开展优秀公益广告征集活动;制作“讲文明树新风”墙体公益广告;创作、印刷公益广告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宣传画;中省媒体宣传;道路指示牌建设维护。新建设道路指示牌背面公益广告宣传牌;已建道路指示牌背面公益广告宣传牌电费及日常维护;中央文明支持我市建设的全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发布平台宣传画面更换及日常维护费。

    (二)标准化建设工作支出。在市城区打造标准化街道、标准化社区、标准化小区、诚信街区、标准化文明校园等标准化示范点位。

    (三)文明城市创建迎检资料工作支出。整理全国文明城市迎检软件资料工作;编印创建书籍材料。

    (四)保障遂宁文明网、遂宁志愿者网运行支出。遂宁文明网、遂宁志愿者网网站及“文明斗城”微信微博维护,网站设备购买及文明遂宁报编印。

    (五)推动志愿者工作制度化建设工作支出。标准化志愿者工作站建设,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购置志愿服务注册站点注册打卡器。

    (六)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临聘人员劳务费支出。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临聘专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工作运行。

    (七)抽调人员工作经费。集中抽调20名工作人员到市创建办集中办公期间产生的办公费、旅差费及其他日常运行经费。

    (八)最佳小区“以奖代补”、最差小区整改工作相关支出。

    (九)道德模范、新乡贤、最美家庭评选宣传工作支出。开展道德模范、新乡贤和最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并召开表彰晚会,开展道德模范巡讲巡演节目创作及开展巡讲巡演活动。

    (十) 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支出。

    (十一)其他支持文明城市创建方面支出。

    第七条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公车购置及运行、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创建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购置器材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创建专项资金由遂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负责监督使用,遂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71025日起施行,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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