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规范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省、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乡镇(含街道办,下同)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款专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注重实效。按照实用、方便和节约的要求,突出重点, 体现实用性,真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县(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对未来三年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分析预测,科学合理地编制《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滚动规划表》(见附件 1),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年滚动规划应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乡镇个数、乡镇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参考各地三年滚动规划。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第七条 提前通知的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应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和人大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

    (一)维修办公用房。

    (二)购买办公家具、基本办公设备和采暖降温设施等。

    第九条 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下达后填制《     年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表》(见附件2),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公业务费支出,投资经商办企业,以及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和其他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属于政府采购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表》所确定的年度实施项目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同时填制《   年基层政权建设项目调整表》(见附件3),按资金来源报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对各地三年资金滚动规划、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调整的填报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报送市财政局的表格和材料,应统一由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于每年 10 20日前报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17日,由遂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