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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16: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采取灵活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政采贷)、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提高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要求,货物服务类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规定的6%-10%提升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6%。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按(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优惠幅度不变。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政府采购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采购主体应当结合项目特点,灵活项目预留份额,将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适当方式融入采购活动中。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做好服务工作,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园区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措施执行加强监管,加大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审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二是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收集汇总并上报市级财政三是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园区财政部门于2022630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情况汇总报送我局。四是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预算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2271日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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