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简讯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4-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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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改委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4月1日起,取消、停征、调整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我市涉及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计量收费、卫生检测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收费项目13项,实施后预计市本级财政全年减收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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