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777号1栋2单元3楼310
被投诉人: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1幢15-办公1
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服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15日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510901202100007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3月2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2021年3月23日,我局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了需补正事项、时间、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2021年3月25日,投诉人签收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1年3月30日,投诉人将补正后投诉书送达我局,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我局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4月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翰悦)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4月6日、4月9日分别收到各方当事人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2021年4月30日,我局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市住建局、重庆翰悦就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各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发表了各自观点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30日为投诉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称:我公司作业方案得分不合理,应得8分,实得7.8分,评审程序有误。1、作业方案得分不合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4.3.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关于“作业方案”的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4.3.2关于作业方案要求的内容提供了作业方案,包含了(1)客户服务(2)环境维护服务(3)工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4)秩序维护共计4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我公司多年来服务类似本项目的服务经验,该4项内容描述清晰且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综上我公司作业方案的得分应得8分。被质疑人用一句简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你公司作业方案评审得分合计为39分,平均分7.8分,此项质疑无效”,实在难以让我公司满意。根据上述得分情况分析,推断5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得分为7.8分,我公司有被扣分情况,被质疑人答复时没有做出具体说明我公司哪一项扣分及原因,恳请对我公司的作业方案是因为什么方案描述的不清楚或不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而被扣分情况进行审核。2、评审程序有误。根据“评审得分合计为39分,平均分7.8分”,分析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对我公司的此项方案进行了打分,也就是经济专家对我公司的此项方案进行了评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1.4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三节招标采购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三)比较与评价的第二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的规定,经济专家不应对此项进行评分。投诉请求:1、恳请遂宁市财政局依法确定我公司的此项得分;2、恳请遂宁市财政局依法判定本次评审程序有误。
被投诉人答复称:经采购人评审代表说明及查阅评标报告,该评分项总分为8分,评标委员会五名成员中,四名成员评定为8分,另外一名成员评定为7分,该公司该项评分平均分为7.8分,我们认为,本项质疑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称:我公司履约能力应得31分,实际得分只得23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4.3.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关于“履约能力”的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4.3.2关于履约能力要求的内容提供了以下内容:1、物业服务认证证书应认定得3分;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物业服务认证证书扫描件及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截图,物业服务认证证书其认证范围是物业服务(五星级),编号为29020SC00052-07R0S-5,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显示的证书编号与物业服务认证证书编号完全一致。2、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应认定得分3分;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扫描件及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其认证范围是物业服务,编号为29020CCE0003-07R0S,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截图显示的证书编号与物业服务认证证书编号完全一致。3、客户管理员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应认定得分2分。我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客户人员中,陈瑶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公司提供了陈瑶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此项应得2分。恳请遂宁市财政局要求我公司提供上述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或贵局对我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对我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师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官方网站查询。根据核对或查询上述证书有效性和真实性后,依法确定我公司的履约能力得分31分。
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评审共6项总计32分。经采购人评标代表说明评标委员会当时的评审标准,该公司在第1项“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3分,最多得15分(1项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中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未提供以上两项证明材料的不得分)”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系统查询截图扫描件中,认证项目与产品类别不符,该项得分为9分。第5项“投标人派遣本项目人员中的客户中的客户服务管理员具有物业管理资格证书1个得1分,在上述基础上客户服务管理员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3分”中,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客户管理人员陈瑶提供证书为三级企业人力咨询管理师而非物业管理资格证书,该项得分为0分。其他项目得分为满分,履约能力最终得分为23分,我们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合理,本项质疑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定了重庆翰悦不属于是中型企业的情况属实,即表明重庆翰悦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其并非中型企业(属于大型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公司划分)却通过《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属于中型企业的行为明确属于虚假承诺,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材料。不论重庆翰悦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没有得到价格扣除,重庆翰悦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都是虚假材料。根据本项目中标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该企业从业人员1200人,营业收入7096.30万元,资产总额2560.1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投诉请求:恳请遂宁市财政局判定该公司虚假承诺或声明,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重庆翰悦从业人员1200人,营业收入为7096.3万元,资产总额为2560.13万元,不符合企业标准情况属实。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数据未有虚假,且中型企业在本项目中未享受到价格折扣,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情况。
重庆翰悦称:一是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且无论我司系大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对于本项目,我司均不享受报价扣减政策。我司所填写的企业类型,对投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存在“骗取中标”行为。二是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表述为“从业人员1200人,营业收入7096.3万元,资产总额为2560.1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我司并未刻意按照中型企业的数据进行填报,填写的财务等数据均与我司投标文件中所附财务报告等数据一致,系真实数据,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只是在数据对应的划型标准的概念上不明确,按照招标文件格式上面最大的类型进行了填报,而非填报虚假数据,更不存在提供虚假声明。
关于投诉事项四,投诉人称:被投诉人答复说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是有效报价,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内大写的报价参与此次评审,我公司表示赞同,但是《评标报告》《项目汇总表》“价格”一栏中,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价格显示仍然是463392.00元。根据川府发〔2018〕14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第(十四)条“保障评审专家执业规范。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评审场所软硬件设备设施条件,强化评审情况信息公开”的要求,应当公示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大写投标报价,而不是《评标报告》中公示463392.00元。故,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到底是多少,目前根据《评标报告》《项目汇总表》“价格”一栏显示,我公司能知晓其报价也只能是公示的463392.00元。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项“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没有判定该公司的投标价格不符合,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若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463392.00元为有效,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4.3.2综合评分明细中报价得分的评审标准,那么计算出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的得分应为10分,其他公司的得分应以该公司的价格为基准价进行计算,而公示出来的各公司投标报价得分与此计算不符。而根据公示文件得知,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报价得分为10分,其报价为4108014.00元,是以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报价作为报价得分计算的基准价。与上述前后矛盾。综上,本项目的评标活动中,要么判定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无效,要么报价评审应以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作为基准价进行评审,要么撰写的评审报告在填写报价时摘抄有错误。请复核我公司及其他各公司报价得分。投诉请求:恳请遂宁市财政局依法判定本次评审程序有误或各公司报价得分有误。
被投诉人答复称: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开标环节导入报价情况属实,我中心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反映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认定投标报价有效,应以投标文件大写金额作为此次报价参与评审。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4.3综合评分4.3.2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2服务方案中“作业方案”载明: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作业方案进行综合评分:作业方案包含:(1)客户服务(2)环境维护服务(3)工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4)秩序维护服务。前述各项内容描述清晰且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8分,在此基础上,以上每项描述不完整的每项得1分,每有1项缺项扣2分,扣完为止。市住建局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第六章评审方法4.3综合评分4.3.2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2服务方案中“作业方案”评审委员会“个人综合评分标准表”得分显示:评委1给予7分,评委2给予8分,评委3给予8分、评委4给予8分,评委5给予8分,投诉人该项汇总综合得7.8分。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4.3综合评分4.3.2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3投标人综合实力中“履约能力”载明:(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15分。(5)投标人派遣本项目人员中的客户服务管理员具有物业管理资格证书1个得1分,在上述基础上客户服务管理员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3分。备注:1项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中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未提供以上两项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3.4.5.6项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第92-97页提供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投诉人提供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显示:(1)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29020Q00743-07R1S,认证项目/产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发证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书到期日期:2023-07-17。(2)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29020E00469-07R1S,认证项目/产品类别: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发证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书到期日期:2023-07-17。(3)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29020S00469-07R1S,认证项目/产品类别: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发证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书到期日期:2023-07-17。(4)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29020CCE00003-07R0S,认证项目/产品类别:所有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发证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书到期日期:2023-07-02。(5)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29020SC00052-07R0S-5,认证项目/产品类别: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发证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书到期日期:2023-07-02。在2021年4月30日质证时,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上网查询到了相关网页,并通过分别点击(4)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29020CCE00003-07R0S,认证项目/产品类别:所有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发证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书到期日期:2023-07-02、(5)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29020SC00052-07R0S-5,认证项目/产品类别: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发证机构: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证书到期日期:2023-07-02,可以查询到投诉人获得了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
评审委员会“个人综合评分标准表”(1)项得分为9分,其中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未得分。
评审委员会“个人综合评分标准表”(5)项中仅提供了陈瑶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没有提供物业管理资格证书,该项未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4: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重庆翰悦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1、市住建局建设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所属行业)物业管理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重庆翰悦(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00人,营业收入为7096.30万元,资产总额为2560.13万元,属于中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3.9.4(2)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金额为:Ұ463.392万元/3年,大写:肆佰陆拾叁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3年。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小写金额为463392.00元,大写金额为:肆佰陆拾叁万叁玖佰贰拾元整,3年,按上述规定,其价格计算依据为:463.392万元,价格得分为70.45分。因采用电子化评标系统,其“项目汇总表”中价格小写(按系统规则无法生成大写金额)、总计得分、报价得分等由评标系统自动生成。
重庆翰悦报价为:436.2820万元,报价得分为9.42分;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为:410.8014万元,报价得分为10分;四川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为:439.736688万元,报价得分为9.34分;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为:459.8760万元,报价得分为9.93分;成都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为:463.297559万元,报价得分为8.87分;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为:463.392万元,报价得分为:9.85分;遂宁市金威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为:457.6030万元,报价得分为8.98分。
另查明,各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分别是:重庆翰悦得分为95.02分;四川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为89.74分;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为92.6分;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为89.73分;成都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为78.27分;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得分为70.45分;遂宁市金威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为66.78分。
2021年3月30日,市住建局与重庆翰悦签订采购合同,并从2021年3月30日履行合同。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个人综合评分标准表、评委评分汇总表、本项目音视频资料、质疑书及质疑答复、市住建局物业管理服务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时间节点的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一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对作业方案进行评分,并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没有证据证明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故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1)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扫描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查询网页截图扫描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中(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认证项目与产品类别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故未予以认可,未给出相应分数即各3分,共6分。我局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查询截图能够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证书扫描件相互印证,招标文件对此的要求是“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中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扫描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证书详细查询截图,且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所载明的网站,可查询到投诉人获得了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证证书。不仅如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存疑的问题,应当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但没有证据表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诉人进行了澄清或说明。故该项投诉成立。
(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派遣本项目人员中的客户服务管理员具有物业管理资格证书1个得1分,在上述基础上客户服务管理员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每提供1个得2分。我局认为:该项评审标准要求各供应商具备客户服务管理员具有物业管理资格证书,且客户服务管理员具备人务资源管理师证书方可得分,投诉人仅在投标文件第111页提供了陈瑶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重庆翰悦在投标文件第397页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载明:从业人员1200人,营业收入7096.3万元,资产总额为2560.1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该声明函违背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3.9.4(2)规定: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在评审系统导入供应商信息时,所有供应商投标报价均以小写金额被系统自动获取。因此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评审报告”附件中,遂宁市康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显示为463392.00元,得分70.45分,故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1)成立,投诉事项二(2)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投诉事项四不成立。投诉事项二(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我局决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1)成立,投诉事项二(2)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投诉事项四不成立。但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人如认为投诉成立的事项造成自身损失,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将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
如果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