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收到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72969882H) 反映,其参与你公司代理的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物业保洁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9012017000997)投标保证金至今未获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现就以下事项向你单位核实:
一、该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退还?如已退还,请提供退还的时间、方式及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二、如未退还,请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说明该笔保证金目前的存放状态及后续处理计划。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
因注册地址(邮政快递人员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后,其表示在外地无法签收)无法送达,本机关以电话、现场方式也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参照相关规定,现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关于核实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物业保洁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的函)。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机关联系领取相关文书(单位名称:遂宁市财政局;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86号;联系人:邓少成;联系电话:0825-2313824),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