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68号)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遂财采〔2019〕12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遂宁市普通公路科技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二期)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现就核实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遂宁市普通公路科技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二期)采购项目,存在实质性条款和评分中要求厂家加盖鲜章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1部分第(三)点之规定。
(二)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遂宁市普通公路科技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二期)采购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为证。
二、整改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整改。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你单位应进一步梳理本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遂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