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采购中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68号)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遂财采〔2019〕12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现就核实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一是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管理局河东新区中环线 快捷通道 科教园A线A2段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工作外包服务项目,存在要求提供指定年份财务报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二是遂宁市普通公路科技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二期)采购项目,存在实质性条款和评分中要求厂家加盖鲜章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1部分第(三)点之规定。三是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采购项目,存在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营业执照范围内有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二)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如: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遂宁时空信息云平台服务项目,存在评分因素中要求提供2015年以来建设案例、项目金额大于800万并通过验收的进行加分;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管理局河东新区中环线 快捷通道 科教园A线A2段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工作外包服务项目和遂宁市中心医院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存在评分因素中要求优得10分,良得7分,中得4分,差不得分。以上均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三)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遂宁市洋渡实验学校学术报告厅和学术交流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未载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不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第七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之规定。
(四)未按要求退还保证金。如: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遂宁时空信息云平台服务项目,逾期退还相关供应商保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之规定。
(五)质疑答复资料不齐。如:遂宁市中心医院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无重庆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之规定。
(六)质疑答复资料不齐档案管理不完善。一是检查项目资料均存在无档案索引目录;二是部分项目未提供保证金退还资料,如: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采购项目、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管理局河东新区中环线 快捷通道 科教园A线A2段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工作外包服务项目、遂宁市中心医院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三是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遂宁时空信息云平台服务项目未提供履约验收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规定。
二、整改意见
(一)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二)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三)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四)未按要求退还保证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五)质疑答复资料不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六)档案管理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合理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时退还项目保证金,切实履行询问、质疑答复职责,妥善保存档案资料。你单位应进一步梳理本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我局将择期对你单位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遂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