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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关于印发<遂宁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农领〔2014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总体部署,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现代农业园区一体化大环线建设、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品牌创建等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整体性安排,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优先确保现代农业园区一体化大环线等重点建设工程,分步实施,抓出成效,增强辐射带动。

    (二)突出重点、整合资金。坚持突出现代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行额度下达、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管理模式;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平台,整合资金,集中投入,协同推进现代农业园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建设和农产品品牌建设。

    (三)县级主体、以奖代补。坚持项目到县(区)、资金到县(区)、工作到县(区)、责任到县(区),原则上县(区)级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对方案进行备案并作为检查的重要依据,督促指导,统筹协调推进。

    第四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实行据实据效的方式进行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年度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目标任务、上年度现代农业园区绩效考核排位和扩权县与非扩权县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五条  县(区)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通知要求和下达的资金额度,围绕县(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自身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连片成带确定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备案。对有特殊规定需报市委农办、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的内容:现代农业园区现状、项目规划区域、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财政分级投入、农民投劳投资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县区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区)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范围等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原渠道报批报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园区一体化大环线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品牌创建等。

    第九条  在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中,应调动农户积极性,确保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要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

    第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规范资金管理,公开操作流程,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当年批复的项目任务完成后,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可由县(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和补贴等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进行监管,并会同农办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县(区)检查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将按照现代农业园区工作考评办法实施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委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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