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0〕19号)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68号)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遂财采〔2019〕12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遂宁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现就核实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遂宁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采购项目,存在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营业执照范围内有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二)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遂宁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之规定。

(三)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遂宁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采购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单位介绍信为证。

二、整改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整改。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切实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你单位应进一步梳理本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遂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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