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317号、遂宁市河东新区奥城大城际6栋401室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收到遂宁市总工会关于对遂宁市总工会心理健康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处理决定请示”。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和“市总工会请示”内容,我局2017年10月13日向供应商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发出了“作出说明通知书”,同时要求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于2017年10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对其竞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10月18日我局收到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提供的社保缴纳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提供的是2017年7、8、9月社保缴纳证明。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未向我局提供书面说明。
经查,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竞标文件中提供了2016年5月、2017年2月、2017年5月社保缴纳发票,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竞标文件中提供了2016年1-12月社保缴纳证明和缴费明细。经与社保部门核实,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2016年12月前未在社保部门进行登记。我局认定,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竞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第八条(一)、(十三)款、第十条之规定。处理如下:对遂宁幸福家庭服务中心、遂宁市致远心理咨询教育中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有效期一年。
如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30日内可以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