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0〕17号)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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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68号)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遂财采〔2019〕12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学术报告厅和学术交流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现就核实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学术报告厅和学术交流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未载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不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第七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之规定。

(二)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学术报告厅和学术交流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之规定。

(三)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学术报告厅和学术交流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为证。

二、整改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七)项、《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整改。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切实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你单位应进一步梳理本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遂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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