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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支农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支农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支农切块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农切块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三条  市级支农切块资金分配应遵循“围绕方向、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支农切块资金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年度脱贫攻坚(具体由当年脱贫攻坚需要而定);

    (二)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遂宁鲜品牌展示展销及宣传;

    (三)特色水产发展;

    (四)救灾种子储备;

    (五)市本级财政当年未预算安排的“三农”经费及当年未预算安排市级农口单位部门专项经费;

    (六)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临时三农重点工作和不可预见的应急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天内,根据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资金使用方向和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提出市级支农切块资金分配计划,按程序报批。报批后的资金分配计划中不需要再分配的资金直接拨付下达,需再分配的资金,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农口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支农切块资金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确定。

    第七条  严格市级支农切块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级支农切块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市级支农切块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支农切块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支农切块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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