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16-0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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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6
〕
12
号
教育部、水利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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