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局机关 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31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遂宁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遂宁市财政局

2020729

 

遂宁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切实转变作风,树立良好的财政机关形象,根据《遂宁市营商环境“首问责任制”工作规则》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遂宁市财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市政务服务大厅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办事人员到机关办事,或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咨询、举报、查询等有关事项,首位接待或受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党办负责全局首问责任制督促、考评、问责工作。定期对全局首问责任制工作的执行、受理、办理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对办事人员及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对重要事情要做好书面记录。

(二)首问责任人应当场对申办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文件、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对本机关行政职能范畴内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主动告知办事人员,并引导办事人员到承办人处;承办人不在岗或者承办人不明确的,代为接收、转交,并跟踪办理情况。

(四)对本机关行政职能范畴外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办理时限

(一)对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在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规定的,由承办人按照《遂宁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工作方案》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确定办理时限,限期办结。

(三)对没有时限要求的申办事项,承办人要从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或者部门协调等特殊情况未能限期办结的,需向办事人员说明原因。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减科室(单位)负责人、当事人年度目标分3分,取消科室(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由分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扣减科室(单位)负责人、当事人年度目标分6分,取消科室(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第七条  局办公室要在部门网站公开首问责任制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

市财政局首问责任制监督举报电话:0825-2316754

举报邮箱:snsczjb@163.com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