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EOD试点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遂宁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EOD试点项目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EOD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遂宁市EOD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EOD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筹集、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EOD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区域内的EOD试点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计划编制、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为EOD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会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意见报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资金初审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执行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按程序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五)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提出资金申请,报同级主管部门初审;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
第八条 资金计划编报时,应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细化率的有关要求细化至项目,对涉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九条 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程序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经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EOD试点项目,主要用于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生态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产业园区建设、乡村振兴风貌改造等以及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EOD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经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EOD试点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以直接投资方式支持;属于城市发展需要、自身难以平衡的EOD试点项目,可采取匹配资源、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涉及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其支持范围及资金分配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后,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项目实施主体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额度及支持方式等。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市直园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金申请,结合项目重要性、项目贷款授信时间先后、项目开工时间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提出支持方式的建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根据资金计划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笫十五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六条 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两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两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要求,对EOD试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占用、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