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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EOD试点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21 18: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EOD试点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遂宁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EOD试点项目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EOD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29

     

    遂宁市EOD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EOD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筹集、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EOD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区域内的EOD试点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计划编制、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为EOD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会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意见报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资金初审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执行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

    县(市、区)、市直园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按程序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五)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提出资金申请报同级主管部门初审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

    第八条  资金计划编报时应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细化率的有关要求细化至项目对涉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九条  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程序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经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EOD试点项目,主要用于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生态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产业园区建设、乡村振兴风貌改造等以及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EOD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经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EOD试点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以直接投资方式支持;属于城市发展需要、自身难以平衡的EOD试点项目,可采取匹配资源、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涉及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其支持范围及资金分配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后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项目实施主体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额度及支持方式等。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市直园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金申请结合项目重要性、项目贷款授信时间先后、项目开工时间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提出支持方式的建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市EOD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根据资金计划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笫十五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六条  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两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两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要求EOD试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占用、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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