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园区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遂宁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9日
遂宁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资金”)的筹集、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区域内的重大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的申请、计划编制、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的资金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资金计划,按照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报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指导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初审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执行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五)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提出资金申请,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
第八条 资金计划编报时,应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细化率的有关要求细化至项目,对涉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九条 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程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调整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经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主要用于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美丽街道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品质提升等以及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经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以直接投资方式支持;属于城市发展需要、自身难以平衡的重大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可采取匹配资源、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涉及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其支持范围及资金分配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后,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项目实施主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额度及支持方式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金申请,结合项目重要性、项目贷款授信时间先后、项目开工时间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提出支持方式的建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根据资金计划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笫十五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六条 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编制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两级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两级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要求,对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占用、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