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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关于拨付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住院费用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船山区、遂宁市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财政部门,市民康医院: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改革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2014〕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从“市城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专项经费中拨付你单位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住院费用如数(详见附件),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入“2100205精神病医院”。

该项经费根据文件精神,市与船山区按20:80比例,市与遂宁市开发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按35:65比例进行分担,即:市本级配套633611.73元,船山区应上缴1369000.32元(1711250.40元×80%),遂宁市经开区应上缴230419.31元(354491.25元×65%),市河东新区应上缴185168.67元(284874.87元×65%),遂宁高新区应上缴125512.24元(193095.75元×65%)。

附件:遂宁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住院费用分配表

遂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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