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责令整改通知书(遂财采〔2020〕21号)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68号)和《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遂财采〔2019〕12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河东新区中环线 快捷通道 科教园A线A2段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工作外包服务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现就核实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管理局河东新区中环线 快捷通道 科教园A线A2段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工作外包服务项目,存在要求提供指定年份财务报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二)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管理局河东新区中环线 快捷通道 科教园A线A2段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工作外包服务项目和遂宁市中心医院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存在“评分因素中要求优得10分,良得7分,中得4分,差不得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三)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管理局河东新区中环线 快捷通道 科教园A线A2段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中转工作外包服务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为证。

二、整改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整改。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你单位应进一步梳理本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遂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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