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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财政局、科协,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经费管理,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经费管理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研究制定了《遂宁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7925

     

    遂宁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科普经费(以下简称“科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协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全市各级科协组织和学(协)会、科普示范社区、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普经费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

    第四条  科普经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和对科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活动开支。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科技教育与培训。针对农民、青少年、机关干部、社区居民、城镇劳动者等不同人群开展的各类科普教育、技术培训等。

    (二)新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带头人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与推广,支持科技助力精准扶贫。

    (三)科普宣传活动。支持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包括科普进学校、科普进乡村、科普进企业、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机关、科普进军营等。

    (四)科普阵地建设。支持科普服务站、科普电视栏目、互联网科普平台、微信公众号、乡村社区科普e站等科普阵地建设,支持科普活动场馆改造和展品购置。

    (五)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支持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作品创作,支持科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六)科普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各类科普人才培养和科普队伍建设、科普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

    第五条  科普经费面向全市各级科协组织和学(协)会、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带头人分配。

    第六条  面向全市科协系统的科普经费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管理。主要工作流程是:

    (一)分配办法。市科协依据各县(区)人口数、科普示范基地数、农技协数、贫困村数、科普阵地建设数、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情况等因素,并结合上年度科普工作绩效等情况,权重计算资金分配额度,提出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县(区)。

    (二)审核备案。县(区)科协和财政局在通知的资金额度和规定期限内,编写项目方案、汇总项目材料,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科协备案。如项目材料未按规定上报或审核备案未通过,确需在县(区)之间调整的,市科协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后调整。

    第七条  面向市科协的科普经费,用于市科协机关根据《遂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开展的科普工作,由市科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再由市科协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备案的项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遇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市科协、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事项,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县(区)科协和财政局切实加强本地区科普经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展开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协对各县(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额度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科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并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原报送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科协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普经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0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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