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财教[2017]60号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经科)局,市直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切实规范市级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省关于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遂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925


     

    遂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及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遂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技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创新驱动发展专项、科技成果(专利)转化专项等。科技专项资金年初通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科知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科学评估、公正公平、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申请市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资金的条件和支持范围:

    (一)符合遂宁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遂宁市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发展前景好的科技项目。

    (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主要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技术攻关等。采取竞争立项和组织实施相结合,财政资金引导、事前资助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为100200万元。

    (三)创新驱动发展专项: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科研机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服务机构、创新人才团队等创新平台建设。采取建设补助、服务认定、绩效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为300500万元。

    (四)科技成果(专利)转化专项:主要支持科技成果(专利)的转化,其转化的科技成果(专利)应是自主研发成果(专利)或是通过技术转移合法取得的他人成果(专利),经转化实施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市场竞争力,产品附加值高、能耗低,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好。采取竞争立项、财政资金引导、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为200400万元。

    (五)承担有科技专项项目,未验收结题之前,申报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二)在相关研究开发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申请、受理、评审、审批、签约六个基本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科知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各专项的宗旨、性质、功能定位,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请。申请项目应按各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相应的申报书,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知局。

    (三)申请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市科知局统一受理项目申请,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的审查。

    (四)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前须经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科知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项目审批。市科知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结合遂宁产业、科技规划和政策,提出项目立项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并确定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并联合发文下达。

    (六)签订合同。项目立项后,市科知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七)市科知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参与项目评审、监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市科知局负责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本职责有:

    (一)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项目任务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三)接受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任务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内容一般不做重大变更。若确需重大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市科知局批准后方可变更。由不可抗(拒)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市科知局、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协商,由市科知局作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并收回剩余的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负责各类科技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知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项目预算建议;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负责初审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收到专项资金时,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支出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接受科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所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学术研讨、咨询协调以及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议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须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①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②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③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调剂使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等。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研发类项目,应该设立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算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和软件开发类可以提高到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专帐核算,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科知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专项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报市科知局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市场情况。

    第十八条  市科知局组织项目验收后,应作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合格证加盖鲜章有效。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新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10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