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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7 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监管、林业管理部门:

    2021324日,中共遂宁市深化改革委员会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遂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程序向当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并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金融工作局

                   遂宁市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监管分局

    2021416

     


    遂宁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财政厅等六家单位《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046号),进一步规范和高效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各项工作,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助推全市农业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一核三片、四区协同”发展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综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质增效,更好发挥农业保险保障引导功能,助推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有效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一)落实中省扩面任务。财政厅等六家单位《关于印〈四川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046号)提出“到2022年,形成全省大宗农作物、林业以及重要畜产品生产的保险政策全覆盖,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当前,我市农业保险覆盖率普遍较低,3大主粮作物保险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级各部门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中省农业保险扩面任务,将提升农业保险覆盖率作为农业保险工作重点,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充分调动县(市、区)和园区、乡镇、村社各级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和支持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新兴农业主体参与农业保险,带动全市农业保险在愿保尽保基础上力争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全市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2022年达到70%以上,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2019提高5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遂宁银保监分局

    (二)探索“农业保险+”。建立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管理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在我市开展的小家禽畜大棚蔬菜、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保险基础上,鼓励各县(市、区)和园区结合实际开展川菜、川果等中央财政优势特色农产品农机大棚、农房仓库、农业机具等农业生产设施特色农业保险,稳妥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指数保险。逐步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保险种类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农户和涉农经营组织多层次需求。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投保人信用等级,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园区探索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引导“险资入遂”。(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遂宁银保监分局

    (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各级各部门要统筹财政资金使用,在依法合规基础上,结合辖区财力状况、农业生产结构、农业从业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方式支持农业保险扩面工作。针对森林保险单户保费少、经营主体分散等问题,鼓励各县(市、区)和园区将森林保险农户自缴部分通过财政预算予以解决;针对种植业种植面积广、单户土地分散以及单户保费规模小等问题,鼓励各县(市、区)和园区探索将农村困难群众自缴部分通过财政预算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遂宁银保监分局

    三、严格保险市场进退机制

    (四)明确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到我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在我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

    (五)依法选择保险机构。严格落实中、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选择经办保险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经办保险机构数量,做到新老经办保险机构业务平稳过渡不得因新增或减少保险机构数量影响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损害投保人利益。(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遂宁银保监分局

    (六)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降低农业保险成本,加大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定期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未达到基本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我市农业保险市场。(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四、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七)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县(市、区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县(市、区级分支机构乡镇服务点等基层服务网络全覆盖。强化机构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及电脑、场地和车辆等工作设备配置持续梳理业务尤其是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流程、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八)规范保险工作程序。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投保人签字确认手续,对村集体统一承保的,应提供分户清单和参保农户签字确认记录,无授权不代签;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对承保和理赔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按照自主自愿原则,不得要求投保人虚假投保,不得通过虚假理赔返还保费,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拒保、不拒赔、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经办保险机构要向同级相关部门报送上季度农业保险财政配套资金申报资料,各区和园区财政部门在受理保险机构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农业保险配套资金。无害化处理公司要按规定规范落实好病死动物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环节的生物安全措施,规范做好收集、处理记录,无害化处理监控设施和监控记录必须完整、真实,不得通过虚增无害化处理量骗取财政资金;规范账务管理,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九)提升创新服务能力。针对我市农业保险中种植业分散、面广和养殖业标的物流动性较强等特点造成投保、理赔标的物难以精确衡量的问题,鼓励各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和应用移动互联、人工智能、云计算遥感测绘、芯片定位等现代化技术,做到承保理赔数量真实、无误。鼓励各县(、区)园区和保险机构合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偿优待政策。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农林基础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投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救助等方面的功能。(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工作高效协同监管

    (十)完善风险防范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险机构要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廉洁意识和工作纪律宣传,严格落实财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做好保费资金的账务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保险机构要主动争取辖区政府(管委会)支持,积极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取消体制内人员涉农保险违规收入,规范保险代办人员聘用和代办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控廉政风险。(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十一)建立四级监管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市、县(市、区)和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四级监管机制。村社为第一级监管主体,要组织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及保费收取等各项工作。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为第二级监管主体,全面掌握辖区种养殖业和森林数量、承保理赔数量,承担协助本辖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各项工作,建立承保理赔台账,落实农业保险投保、承保审核主体责任。县(市、区)和园区相关部门为第三级监管主体,要加强对承保理赔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按照承保品种、承保期限及时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承保总金额的20%,并做好抽查记录,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级相关部门为第四级监管主体,要做好市级农业保险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承保总金额的10%,做好抽查记录,并加强对县(市、区)和园区的指导和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遂宁银保监分局

    (十二)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各项政策制度,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涉农补贴政策统筹衔接推动农业保险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着重加强对生猪养殖三大主粮作物的扶持和引导。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逐步整合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监管、林业管理、银保监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遂宁银保监分局

    六、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发展

    (十三)强化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市林业局、银保监遂宁分局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比照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农业保险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研究确定本地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和重点,协同推进本区域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十四)落实部门工作职责。财政部门作为农业保险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做好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审核、拨付农业保险资金,做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种养殖业农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保险扩面工作,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种养殖业保险工作,负责提供种养业(含农业保险)数量协助核实种养业(含农业保险)承保数量,指导、监督无害化处理工作。林业管理部门作为森林保险主管部门,负责森林保险扩面工作,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森林保险工作,负责提供森林资源面积协助核实森林承保面积。银保监部门作为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落实中省监管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保险业务,对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理。其他单位按职责参与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十五)加强保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足额预算农业保险配套资金,按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监督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效益。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等四家单位《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商,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农业保险保费除中省承担部分外,市对区和园区按照财税分享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

    (十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和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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