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06月09日
遂宁市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四川葵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在对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餐厨垃圾收运费项目(项目编号:N5109082025000031)监督检查过程中查明:

2025128日,四川葵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餐厨垃圾收运费项目(项目编号N5109082025000031)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预算金额为190.3万元。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二章2.6.3合同分包和转包要求,本项目采购包1允许合同分包,要求供应商分包应当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并明确分包合同具体内容、合同占比比例和对应的合同金额。在第三章技术要求中,以实质性条款要求负责采购人指定辖区内全部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服务,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当日完成收集运输;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求供应商报送单价且为包干价,包括车辆、人工、管理、保险、劳保用品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最终根据供应商实际收运量和每月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20251219日,四川葵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成都伍隍双杰商贸有限公司、遂宁市洁厨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极飞科技有限公司共五家供应商递交本项目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经评审,评审小组分别推荐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洁厨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极飞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第二、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

20251222日,四川葵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该项目结果公告,公布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为190.3万元、餐厨垃圾收运费(单价)为168元。

截至2026113日,本项目已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合同明确承包区域为遂宁经开辖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餐饮企业、工厂食堂,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厨余垃圾)等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中标成交后,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丰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劳务外包、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租赁项目采购工作,预算金额分别为33万元、72万元。均于20251223日起邀请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于20251230日开标评审

餐厨垃圾收运劳务外包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中以实质性要求明确,项目报价包含人员工资、社保、相关福利待遇、劳保用品、作业工具、作业服装以及车辆罚款等一切费用的包干价;每月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考核结果及据实结算金额提供有效发票,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完整的报账资料后10日内支付。

经评审,餐厨垃圾收运劳务外包项目与遂宁梓睿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建立劳务外包合同关系,而非工程/项目分包关系;乙方自主组织人员、自主管理作业,……甲方仅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不介入乙方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与管理。服务范围为经开区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餐饮经营单位的餐厨垃圾收集、密闭运输至指定处置点;每日收运完成率不低于100%

上述事实,有经本机关审查核实的采购文件、结果公告、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餐厨垃圾收运费项目采购文件要求,负责指定辖区内全部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服务即为主体、关键的服务内容。结合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以及其委托的餐厨垃圾收运劳务外包合同内容,明确委托服务范围为经开区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餐饮经营单位的餐厨垃圾收集、密闭运输至指定处置点;每日收运完成率不低于100%;要求乙方供应商承担外包人员一切费用,包括劳保用品、作业工具、作业服装以及车辆罚款等。上述条款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餐厨垃圾收运费项目服务要求基本一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承接服务的供应商(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为中小企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由本公司承接服务,但劳务外包合同明确乙方自主组织人员、自主管理作业,甲方(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仅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不介入乙方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与管理,故实际提供餐厨垃圾收运服务的人员并非均为与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因此,上述行为已实质构成分包,与遂宁欣荣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时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行为不符,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鉴于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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