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优化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办法》第五条中的“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修改为“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5%,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进行综合平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安排的省级衔接资金纳入政策因素测算,可不受比例限制”。
三、将附件《6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中的“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10%)”修改为“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5%)”;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政策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受灾因素等”修改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策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公益性岗位、受灾因素等”修改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策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公益性岗位、受灾因素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