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各地要高度重视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整体推进。各级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为社会组织参与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二、培育扶持,提升能力。各地要根据本地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制定本地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及具体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省、市、县可利用财政资金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孵化基地、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支持参与示范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各地要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新机制,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和公益创投等扶持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加强监督,规范服务。各地要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社会组织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机制、竞争性购买机制、投诉反馈机制,促进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机会均等。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让社会更多地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各地出台的有关制度办法、执行中梳理总结出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财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