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遂宁市财政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遂宁市 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遂宁市 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遂宁市 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遂宁市 财政局 | 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遂宁市 财政局 |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遂宁市 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委托约定和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遂宁市 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遂宁市 财政局 | 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 |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 遂宁市 财政局 |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 遂宁市 财政局 | 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填表说明: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分三种类型,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该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该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遂宁市财政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遂宁市财政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