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知情权利和救济权利,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的合法性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风险防范的重点。为强化我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遂宁市财政局

2020921


 

遂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

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询问

询问是政府采购透明度要求。政府采购除了执行法定信息公告要求外,在需求制定和采购评审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等的客观事实,信息对等是供应商进行维权救济和采购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公平基础。为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确保政府采购公平、透明,法律(《采购法》第51条)赋予了供应商询问权,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包括要求澄清和答疑)。因此询问工作是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询问提出的范围和主体

(一)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公开下载或公开预览,但需要报名售领而未依规定进行报名售领的,所取得的采购文件视为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

(二)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

(三)被询问人主体及责任

被询问人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第5154条)。如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询问人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或者由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关询问函(材料)转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委托授权约定,对相关询问内容作出答复并书面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向询问人答复。

二、询问提出的方式和接受

(一)询问提出方式应当采用有利于询问人的便捷方式,但对重要响应条款、询问人的评审得分以及相关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不予公开事项的询问应当提醒询问人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询问提出和接受的具体方式可以在采购文件和采购信息公告中约定。询问人通过来电、来人等非书面方式进行询问的,被询问主体应当做好询问答复记录。

(二)询问原则上不作提出的时间限制,但可以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明确针对采购活动各环节提出询问的时间限制,询问提出的时间限制可以参考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规定。询问人未按约定时间提出询问的,被询问人可以不接受询问。

三、询问答复

(一)答复要求和时限

被询问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实施条例》52条)。答复方式按约定的相对应询问方式进行回复;未约定的,按审慎原则进行口头、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答复。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被询问人答复询问人的询问。

(二)答复内容禁止事项

1. 答复不得涉及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报名、售领(下载)采购文件的相关信息;

2. 答复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响应材料中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提供其他供应商采购响应材料的复印件(采购文件中约定公开信息的除外),不得给予询问人借阅或查阅其他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材料;

3. 答复不得涉及拟抽取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的专业结构信息;

4. 答复不得直接提供采购评审报告复印件以及评审现场的音视频资料;

5. 答复不得涉及除询问人以外其他供应商的评审结果明细。评审结果明细是指技术或商务评审要件中的各项评价要素具体得分,但不包括评审要件的汇总得分;

6. 答复不得涉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对询问人的具体评分情况。

四、询问过程特定事项处理

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被询问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实施条例》54条),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暂停签订合同和中止履行合同的主体是采购人,如果采购人应当暂停(中止)而未执行的,造成询问人合法利益受损,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五、政府采购询问流程图

 

第二章  质疑

质疑是供应商投诉救济的前置程序。相对于询问的广泛性,质疑的前提条件是质疑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具体内容和行为提出疑问并要求当事人解答,因此质疑提出是受《采购法》有关规定约束,并要承担质疑的相关责任,未依法质疑的将失去投诉救济的法定权利。同时质疑答复是采购过程中的正常管理环节和投诉处理的前置程序,是解决采购当事人理解或认识偏差、纠正不当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

一、质疑提出的范围和主体

(一)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公开下载或公开预览,但需要报名售领而未依规定进行报名售领的,所取得的采购文件视为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质疑。

(三)被质疑人的主体和责任

被质疑人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第5254条),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评委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被质疑人。如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质疑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者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质疑函转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委托授权约定,对相关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书面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向质疑人答复。

二、质疑提出的方式和接受

(一)质疑提出方式

质疑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采购法》第52条),书面形式质疑函一般指纸质质疑文书原件,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质疑函,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12条规定执行。

(二)质疑接受

被质疑人不得以不符合法定或其他规定的要求为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质疑函。质疑不作具体受理的文书要求,但被质疑人应当做好质疑函接受记录。如果质疑人要求被质疑人提供质疑函接受回执的,被质疑人应当提供质疑函接受回执。

(三)无效质疑情形

质疑人有以下情形的按无效质疑进行质疑回复,并说明理由:

1. 质疑人不符合《采购法》第22条规定要求(一般条件)的;

2. 非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3. 提起质疑时间已经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 质疑人未参与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 质疑事项与本采购项目无关的;

6. 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7. 质疑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

8. 质疑事项的有关内容或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

9. 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10. 采购文件已约定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只能一次性提出质疑而质疑人第二次提出质疑(不包括对第一次质疑补正)的;

11. 未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采购文件另有约定提出方式的除外)。

(四)质疑函补正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质疑函,被质疑人认为不补正影响质疑处理的,应当要求其补正;如果涉及质疑函签字盖章的,应当以已盖公章为标准进行宽泛性接受质疑函,视情况可以要求其补正。要求补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质疑人在约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质疑函相关要件,逾期不进行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无效质疑处理。补正时间不能超过质疑答复法定期限,也不能以补正时间过长为由延迟质疑答复。

(五)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

1. 法定质疑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邮寄的质疑文书因邮寄地址书写不正确或不完整以及因邮件递送单位原因造成邮件未送达的,被质疑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 对采购信息公告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公开下载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文件下载需注册供应商登录下载网站或采购文件下载后需报名售领的)的,采购文件应当设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期限设置可以与采购文件获取时间等同,也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的最低采购文件提供期限(5个工作日)基础上相应设置;采购文件公开下载又没有规定采购文件公告期限的,以响应截止时间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接收、开标(谈判、磋商)、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等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5.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

三、质疑答复

(一)质疑答复时限及对象

被质疑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财政部令第94号》第13条)。

(二)质疑答复内容

质疑答复函的组成要件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15条规定执行。质疑答复应当只针对质疑内容,答复过程中发现超越质疑内容的其他存在问题,或者质疑事项的有关内容或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质疑答复依据

被质疑人质疑答复应当以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材料、评审材料等书面材料为依据,对质疑内容确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基于被质疑人的法定职责进行适度调查,不宜进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无限制调查取证。

(四)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

质疑人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协助质疑答复,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有义务做好协助质疑答复工作。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在协助答复过程中出具的意见原则上属于解释或分析性质的指导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相关质疑事实的依据。质疑人对《财政部令第87号》第64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五)质疑答复禁止事项

1. 质疑答复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响应材料中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提供其他供应商采购响应材料的复印件(采购文件中约定信息公开的除外),不得给予质疑人借阅或查阅其他当事人的采购响应材料;

2. 质疑答复不得直接提供采购评审报告复印件以及评审现场的音视频资料;

3. 质疑答复不得涉及除质疑人以外其他供应商的评审结果明细;

4. 质疑答复不得涉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对质疑人的具体评分情况;

5. 质疑答复不得敷衍了事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或不进行答复。

四、政府采购质疑流程图

 

第三章  投诉

投诉处理是典型的行政裁决。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投诉(《采购法》第55条),但投诉的内容只限于质疑内容,所以投诉处理是对质疑人的质疑和被质疑人答复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

一、投诉基本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令第94号》第6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规定的投诉书内容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三)政府采购法定被投诉人是作出质疑答复的当事人,不得将其他供应商、评委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被投诉人,但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其他供应商及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投诉时可以作为第三人一并提出。

二、投诉受理

(一)投诉受理审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投诉书内容及格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 投诉不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未依法进行质疑提出的投诉;

2)超过投诉有效期限提出的投诉;

3)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4)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

5)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投诉并告知具有管辖权部门的联系方式。告知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并说明管辖权理由;

6)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仅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或者投诉事项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7)投诉书内容及格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投诉;

8)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已报备采购实施计划除外)的采购项目提出的投诉。

(二)投诉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包括不予受理)为收到投诉书之日;有投诉书补正的,受理时间为收到补正的投诉书之日。因补正导致投诉在受理时已超过法定投诉期限的,投诉期限时间有效性以补正前收到投诉书时间为准,受理时间仍为收到补正的投诉书之日。

三、投诉调查与审查

(一)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受理后,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是指与投诉事项直接关联的当事人或投诉事项影响和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相关当事人。

投诉答复调查形式是投诉处理的法定程序,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依法承担程序缺失的不利后果。因特殊情况未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有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的,应当继续执行法定的投诉答复调查形式,向投诉有关当事人补发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投诉调查程序的事宜应当记录在案,但该事宜不影响投诉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

上述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投诉调查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被调查人以投诉调查超过法定时间为由拒绝进行投诉答复。对此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相关事实,以明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对投诉内容依法作出处理,但不能对相关事实认定以当事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的条款约定作为依据。

(二)投诉事项的审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1. 调查取证的强度应当基于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展开调查,依法定职责和权限展开调查无果或无法明确的,或者投诉事项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 组织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到场当事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就质证事项进行法定授权。质证应当制作质证笔录,笔录由当质证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质证笔录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

(三)投诉委托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支出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41条规定执行。

四、投诉处理

(一)投诉处理期限

1.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 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不计算投诉处理时间的具体情况应当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明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应当以协助调查函、补正通知等书面方式进行,相关文书应当明确发起此项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内容及约定要求。

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其中相关单位和第三方包括: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相关机构以及采购项目涉及的国外机构。

(二)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

1.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通知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活动实际情况决定,决定的原则应当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失以及投诉事项可能存在行政裁决法律风险,但不受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影响。

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在暂停期间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暂停通知自动失效。

(三)终止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但投诉事项或投诉调查过程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采购法》第七章规定另案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投诉处理证据

1. 投诉处理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认定、确认、裁决应当都要有相关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明材料佐证,跨政府采购行业以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引用注意引用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应当向发文机关求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协助调查函方式进行,并与协助调查结果共同组成证据链。信用中国、行政监督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具有公信力的相关第三方机构网站的信息公示查询结果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但新闻、网络宣传报道、不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信息、供应商官网发布的产品信息以及产品样本、原评审专家或其他相关专家的讨论意见、会议纪要等无法固定的证据和证明力不足的材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和依据。

2. 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未按规定提供要求提供的,因翻译或理解上存在差异造成不利于相关当事人的裁决,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五)投诉驳回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驳回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说明驳回理由和依据:

1.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上述第34项违法投诉行为,除驳回投诉外,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章规定另案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投诉成立的处理原则

1. 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属于《采购法》第36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被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的采购项目已评审结束的,原评审结果有效,按原评审结果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项目没有进行评审或没有评审结果且无法依法继续组织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投诉处理的特殊事项

1. 投诉处理决定中不得出现与投诉内容无关的处理意见,但因投诉内容引申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意见可以在处理决定中表述。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存在投诉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章规定另案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2. 投诉处理决定将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第三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3. 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投诉处理的文书送达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方式送达。其他特定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采购投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