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 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工作流程有关通知事项如下。

一、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二)积极支持项目提前采购。对当年或者以后年度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下达提前采购预算后,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预算单位申请后,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提前采购预算。

(三)严格采购计划内部审核及备案管理。各预算单位要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按内控制度要求,加强采购计划内部审核,确保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方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推行政府采购联动机制

)推行集采机构竞争机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积极对外承接政府采购项目,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本行政区域外采购人依法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择优选择不同级次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财政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中,给予对外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加分奖励。

(五)鼓励采购人实施联合采购。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采购计划备案,明确牵头单位后,共同委托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联合带量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节约财政资金。

采购过程中涉及的需求论证、单一来源论证、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等事项,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申报,财政部门实行一揽子审批。

三、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六)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采取网上核验,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对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状况、财务状况、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行贿犯罪记录等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替代,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最大化精简供应商证明材料要求。

(七)严格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供应商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供应商。

(八)规范采购文件发售方式。采购文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九)强化政府采购履约行为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义务,及时支付供应商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资金,不得将应当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不得延期支付供应商资金。

四、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

(十)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建立涉密、敏感等政府采购信息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防范信息发布风险。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当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不超过20日,合同签订后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和备案,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十一)全面推广采购意向公开。除以电子竞价、商场直购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采购意向应当清晰完整,采购内容符合实际需求,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准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二)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结果、集采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依法按时公开。

五、保障政府采购政策落地落实

(十三)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是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采取灵活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政采贷)、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货物服务类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规定的6%10%提升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6%。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按(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优惠幅度不变。三是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采购主体应当结合项目特点,灵活项目预留份额,将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适当方式融入采购活动中。

(十四)加强对贫困地区扶持政策落实。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76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等要求,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确保单位面向贫困地区购买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按时足额完成,切实支持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十五)加强“政采贷”政策落实。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大力推行“政采贷”,加大政策宣传,助力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1. 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采购结果中体现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银企业沟通。

2. 采购人要全力配合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签订采购合同时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项目采购合同应当注明贷款账户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3. 银行机构在其营业厅内设立宣传专区,对外宣传“政采贷”政策和产品。

(十六)加绿色采购力度。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财库〔20199号)要求,积极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1.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

2. 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六、优化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十七)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遂财采〔202031号),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川财采〔201650号)全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全流程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定期对专职采购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接受专职人员业务咨询。严格落实内控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单位内部决策审批流程,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签订、公示与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内部运转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间。

(十八)依法合理选择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不得指定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采取比选、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必须设立分支机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十九)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权责清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强化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实现采购目标。

(二十)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要结合项目采购需求选择合理的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遂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通知》(遂财采〔202061号)规定和要求,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需求和市场调研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二十一)规范资格预审

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结束之日即开展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当日告知供应商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告知原因。

(二十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遂宁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遂财采〔202190号)编制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禁止设置或变相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2. 采购文件中应包含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售后服务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采购款项支付计划等。

3. 采购人允许采购项目实行分包方式履约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并告知潜在供应商允许分包履约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二十三)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集采机构严禁收取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当按照拟代理采购项目的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收费标准和付费主体。

(二十四)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每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明确询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询问作出答复,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递交的书面质疑作出答复。询问、质疑属实的应及时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更正,质疑答复应在答复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对外公示。

(二十五)严格采购结果确定。

1.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书面发出结果通知。

3. 因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质疑、投诉事项,导致无法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成后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 按照规定情形可以从合格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按顺序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十六)严格采购合同管理

1. 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不超过20日,因情况特殊延期的须确保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2. 采购合同必须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改变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事项,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追加采购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相同货物、服务和工程。

4. 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合同,7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备案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二十七)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1.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依法开展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代拟验收报告,不得未经验收直接签署验收报告。

2. 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技术复杂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3.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且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4. 采购人若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二十八)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1. 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提高供应商履约能力,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违规扣押采购资金。

3. 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除应支付采购资金外,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4.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

1. 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类预付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通用类货物累计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

2.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3. 对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为助力企业全力开工,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合同金额的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4.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5. 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视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一旦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6.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三十)强化评审现场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评审现场管理,有效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

1. 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财政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评审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一来源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2. 规范评审专家使用。采购人监督人员在评标现场应加强评审专家资格审查。采购项目评审中,不得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不得以专家推荐代替采购人推荐。

3. 规范格式、形式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评审过程中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4. 规范低价投标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5. 规范评审专家考评。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实行现场记录和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评审专家考评台账,对评审专家一项目一考评,每月底统一收集汇总报送财政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评审专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三十一)规范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七、严格政府采购处理处罚

(三十二)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所属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责任,不得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按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对未按照本通知执行的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理处罚。

(三十三)严格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业务培训和指导,各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集采机构竞争、推进联合采购实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取消保证金收取、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加强评审现场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况给予处理处罚。

(三十四)严格约束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对供应商诚信行为记录、修复工作。供应商应当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承诺+信用”准入管理要求,真实反映供应商自身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中小企业声明。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承诺或其他不真实信息,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三十五)强化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对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等失信单位、失信人员,财政部门将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等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将失信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四川省.遂宁市)”及相关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发现存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遂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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