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园区财政部门、纪工委、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园区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川财采〔20211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协作,进一步形成政府采购监管合力,有效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我市政府采购乱象治理工作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查处和预防相结合,注重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以高压态势做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筑牢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三、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主要针对2017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必要时向相关年度延伸。重点查处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一)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3. 采购人、供应商“先上车后补票”,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4.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5.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省市相关规定,违规变更采购方式,应公开招标项目采取拆分项目、规避采购等行为,以及违反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等行为。

(二)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2.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3. 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5. 政府采购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 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加分事项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7. 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强行介入、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查处相关责任主体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查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四)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1. 采购人违规选用代理机构、长期选用单一代理机构,以及收受红包礼金、违规接受宴请等行为。

2. 公职人员“亲清”不分,与不法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相互勾结、收受“回扣”等行为。

3. 违规选用评审专家入库、违规发放评审费用,评审专家违规参与评审、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接受宴请、收受他人红包礼金等行为。

4. 采购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收受“红包”礼金、先验收后挂网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导致出现以次充好、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时间从2021917日开始至20211210日结束,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1917日至1120日)

1. 部署动员。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协调机制,加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于2021924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治理推进工作,总结前期全市政府采购乱象治理工作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是本次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责任单位。

2. 线索收集。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大监测力度,做好问题线索收集和排查工作,于2021924日前公布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对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点核查。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筛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对政府采购活动监测分析;要进一步梳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举报、信访、投诉,以及巡视巡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主题教育检视反馈,逐一排查和本次专项治理任务相关的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应当建立台账,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3. 联动协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集中力量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遇到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需要成员单位配合的,应提请成员单位共同研判案情,协助调查取证,避免线索中断、证据灭失或者案件当事人逃逸。在执法过程中,对涉案文书、物品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认证,以及运用数据化情报导侦手段摸排重大犯罪线索、查询其他单位有关信息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协助支持,开展联合执法。

4. 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在办案过程中要优化工作资源,明确专人专职负责,配齐配强人员力量;要强化时限管控,加快办案进度,确保绝大多数案件能够在集中整治阶段办结;要注意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集中整治期间届满,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各地应当一以贯之保持严惩高压态势,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

(二)成果总结阶段20211121日至1210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报送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市级层面的意见建议等),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附件1)、《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线索案件移送情况表》(附件2)、《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表》(附件3),于20211126日前发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纪委监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我市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坚持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应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构建省、市、县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治理格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对县(市、区)、市直园区的系统督导。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横向协同,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本地区专项治理任务抓紧抓好。建立市级联络协调机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财政局,柴文强,0825-2313824;市纪委监委,唐谍,0825-2222508;市公安局,杨旭廷,0825-2510063;市审计局,方陶问宇,0825-232272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晓兵,0825-2322709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我市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增强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违纪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认真梳理风险点,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判,查找漏洞,建章立制,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1. 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2. 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线索案件移送情况表

3. 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表

 

 

 

遂宁市财政局             中共遂宁市纪委机关

 

 

 

遂宁市监察委员会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审计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7


附件1

 

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典型案例

(示例)

 

案例要点:xxx

相关依据:xxx

基本案情:xxx

处理结果:xxx

处理理由:xxx



附件2

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线索案件移送情况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月份

收到问题线索单位名称

收到问题线索(件)

移送有监督职责的单位(件)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件)

备注

1

9月

 

 

 

 

 

 

 

 

 

 

 

 

 

 

 

 

 

 

 

 

 

 

 

 

 

 

 

 

 

 

 

 

 

填表说明:

1. 各级各单位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前统计上月收集的线索件数,包括公开征集的线索、日常监管中主动发现的线索、其他单位移送的线索等,在“收到问题线索(件)”中填写。

2. 各级各单位对收集的线索进行甄别,对于本单位不具有监管职责的案件移送有权单位,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件)”中填写上月移送件数。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涉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注“不涉及”。

3.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件)”中填写上月移送件数。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涉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注“不涉及”。

4. 2021126日前,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期间(2021.9-2021.11)线索案件移送情况发送市财政局。



附件3

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存在问题情形

 

涉及项目个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包)预算金额(万元)

 

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问题主体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备注

 

采购人(家)

代理机构(家)

供应商(家)

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人)

其他公职人员或有关人员(人)

处理方式

处理依据

种类

处理进展

行政级别

单位名称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4

A项目

510XXXXX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罚款/责令改正

已完成/办理中

市级

遂宁市财政局

 

 

 

 

 

 

 

 

 

 

 

 

 

 

 

 

 

 

 

 

 

 

 

 

 

 

 

 

 

 

 

 

 

 

 

 

 

 

 

 

 

 

 

 

 

 

 

 

 

 

 

 

 

 

 

 

 

 

 

 

 

 

 

 

 

 

 

 

填报说明:

1.“问题主体”填写具体存在问题情形中涉及的问题主体个数。

2.“处理进展”中,已作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或者立案决定书的填写“已完成”,并在备注中注明作出时间;已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但尚未作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填写“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