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问答

一、问: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什么区别?

答:1.服务内容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服务内容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内容是公共服务。

 2.采购主体和购买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3.实现政策目标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主要政策目标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法规:《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

答: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问: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算不算政府购买服务?

答:不算。公车维修属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自身需要的服务。“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力量采购后勤保障性服务,如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车租赁、车辆维护、餐厅托管、系统开发与运维、档案加工与整理等后勤保障性服务。

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四、问: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吗?

答:定向委托不是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五、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一次招标,三年不变”吗?

答:可以。建议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等。

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六、问:政府购买服务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能否继续采购?

答:不能。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不得继续采购。

法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问:机关单位招聘人员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不可以。此类做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

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

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八、问:政府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不可以。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

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九、问:城区路灯升级改造和维护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曾下发文件,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购买货物、搞工程建设。

法规:《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十、问:公开招标服务类的项目可以写服务期限五年吗?

答:不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

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