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中省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6年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指导目录
(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新增市本级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农村公路建设与维护”。
(二)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新增市本级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棚户区改造”。
二、具体要求
市本级各购买主体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尽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监管,落实履约责任,确保服务质量。请购买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申请资金,并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承接主体。同时,请市本级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当年3月底前,对上年已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绩效自评后,将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有关对应科室;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遂宁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