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采购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将我市查处的政府采购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引以为戒、以案促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违法情形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

案例1

经立案调查,四川浦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遂宁中心医院河东二期直饮机采购项目时(项目编号:510901202200046)在其他响应文件提供的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的保险单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四川浦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43万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经立案调查,重庆佰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参与大英县玉峰镇斗笠村冻库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次)(510923202100154)项目时(项目编号:510923202100154)在资格响应性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重庆佰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50元(壹仟捌佰伍拾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经立案调查,四川欧珂商贸有限公司参与射洪市残疾人联合会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时(项目编号:N5109812022000007),递交的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坐便器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射洪市财政局对四川欧珂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577.73元(大写:柒仟伍佰柒拾柒元柒角叁分,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案例4

经立案调查,大英县金元镇人民政府2020年支出垃圾清运服务费共计193250元,存在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但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大英县金元镇人民政府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三:违法签订补充合同

案例5

经立案调查,蓬溪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蓬溪县2021年耕地轮作休耕、新增耕地轮作休耕、产油大县示范县项目油菜种子采购项目时(项目编号:510921202100059),于2021924日与包二成交供应商四川仁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9.8万元,同天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10.164万元;于2021924日与包三成交供应商成都大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9.95万元,同天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7.0465万元。包二、包三签订的补充合同金额均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采购合之规定,对蓬溪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财政局

20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