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 (2021年版)》的通知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采购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

(2021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财采〔20214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上限标准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政策的推广力度,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信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相关规定,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政采贷”,缩短办理期限。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法定网站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财采〔202140号)

 

 

 

遂宁市财政局

20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