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省财政设立了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科教与文化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253526082@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备注:加粗部分,为我省新增或修改内容。
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避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充分保障其接受教育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执行国家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及实施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国家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中需要省级财政承担的政策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等。
第四条 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包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政策、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按照资助学生人数、省级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第六条 对国家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和结算资金下达后,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
第七条 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财政厅根据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预计资助名额或实际资助名额和补助标准计算补助,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对省属学校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多余部分年底统一注销,不足部分次年补足;对市(州)和扩权县,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次年下达资金时一并清算。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和省属学校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教育厅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3月9日印发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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